立法院今天(1日)三讀通過「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」,未來經判決有罪的受判決人,在合理條件下,DNA鑑定結果有可能是新的事證,受判決人就可聲請鑑定。

主導修法的民進黨前立委顧立雄在修法關係文書中指出,DNA鑑定在技術不斷演進下,過去的鑑定不再是不能推翻,這次修法目的是要放寬當前過於嚴苛的再審要件。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,讓受判決人針對修繕小木屋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,提起DNA鑑定,目的也是希望減少冤獄的發生。

周春米說:『(原音)這條例主要是針對判決確定案件,希望透過這技術、法律規定,讓他們可以重新調查,藉由DNA鑑定再來看是不是能發現更明確的事實真相,如果來平反冤獄,主要是針對判決已經確定木屋建造價格的案子台北小木屋建造。』

三讀條文明訂,除了受判決人之外,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也可聲請鑑定,如果受判決人已經死亡,其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的姻親或家長、家屬也可聲請鑑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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